功能性委員會
本公司已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110年7月7日董事會選任吳志雄、靳知勇、馬海怡為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0年7月7 日至113年7月6日。
薪資報酬委員會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1)本公司於110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含3位獨立董事),並於110年7月7日董事會選任吳志雄、靳知勇、馬海怡為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0年7月7 日至113年7月6日。
(2)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基本資料如下:
姓名 | 主要學歷 | 主要經歷 |
吳志雄 | 日本獨協醫科大學第 一外科博士 台北醫學院醫學士 |
益安生醫(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醫療志業執行長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院長 台北醫學大學講座教授 台北醫學大學董事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院長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院長 台灣外科醫學會理事長 |
靳知勇 |
美國凱斯西儲大學會 計碩士 淡江大學國際貿易系 學士 |
立全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泛亞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主管 |
馬海怡 | 美國李海大學化學系博士 | 博晟生醫(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新藥(股)公司董事 美國維梧資本創業投資公司合夥人 鼎晉生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國家衛生研究院諮詢委員 台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常務理事及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灣神隆(股)公司共同創辦人、總經理、董事長暨營運長 生技產業深耕學院創辦人 美商神農國際公司總經理 美國Syntex 藥廠副總 美國Monsanto 化學公司晶圓廠長、人造纖維品管處長、分析化學經理 中美冠科生物技術(股)公司獨立董事 安成國際藥業(股)公司董事 瑞寶基因(股)公司董事 |
身份別(註1) |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兼任其他 公開 發行 公司 薪資 報酬 委員 會成 員家 數 | 備註(3) | |||||||||||
商務、 法務、 財務、 會計或 公司業 務所需 相關料 系之公 私立大 專院校 講師以 上 | 法官、檢 察官、律 師、會計 師或其他 與公司業 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 證書之專 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 | 具有商 務、法 務、財 務、會 計或公 司業務 所需之 工作經 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獨立董事 | 吳志雄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 ||
獨立董事 | 靳知勇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 |
獨立董事 | 馬海怡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
註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 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 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 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 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 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 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 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 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 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 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 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職責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與薪資報酬之政 策、制度、標準與結構及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 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1)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共計3人。
(2)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10年7月7日至113年7月7日。
111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2次,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 名 | 實際出席 次數(B) | 委託出 席次數 | 應出席次數(A) | 實際出席率 %(B/A) | 備註 |
召集人 | 吳志雄 | 2 | - | 2 | 100% | 110.7.7續任 |
委 員 | 馬海怡 | 2 | - | 2 | 100% | 110.7.7委任 |
委 員 | 靳知勇 | 2 | - | 2 | 100% | 110.7.7續任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 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 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 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 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 |
112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下表
薪資報酬 委員會 | 議案內容 | 決議結果 | 公司對薪資報酬委 員會意見之處理 |
第四屆第四次 112.04.24 | 1. 本公司經理人112年度薪資調整案 2. 本公司經理人111年績效獎金案 |
全體薪酬委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四屆第五次 112.11.09 | 1. 訂定本公司民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案 | 全體薪酬委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